6 養護與脫模
6.1 養 護
6.1.1 耐火澆注料施工后應在暖棚內按常溫的養護規定養護。 耐火澆注體養護期間不得受外力、振動及承受荷載,養護溫度應穩定。
6.1.2 耐火澆注料初凝前,宜將外露表面二次抹壓處理,并應覆 蓋塑料薄膜和保溫材料,拆模時一并拆除。
6.1.3 采用不同水泥配制的耐火澆注料冬期施工時,初凝后應根 據水泥性能按表6.1.3選擇養護制度及時養護。
表6 . 1 .3 采用不同水泥配制的耐火澆注料冬期施工的養護制度

注:①鋁酸鹽CA-50 水泥耐火澆注料不宜直接通蒸汽養護,環境溫度不宜超過25℃;②蒸汽養護制度:升溫—恒溫一降溫的時間宜為4h~10h~4h,升溫速度宜為10℃/h~15℃/h,不得超過20℃/h降溫速度不宜超過40℃/h。
6.1.4 暖棚法宜采用蒸汽排管、電熱器等加熱器加熱棚內空氣,養護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℃。養護期間應監測暖棚內的相對濕度。并采取增濕措施,保證澆注體表面濕潤。
6.1.5 整體澆注的耐火澆注體采用暖棚法養護時,升降溫速度應 符合下列規定:①表面系數大于或等于6時,升溫速度不應超過15℃/h,降溫速度不應超過10℃/h;②表面系數小于6時,升溫速度不應超過10℃/h, 降溫速度不應超過5℃/h。
6.1.6 采用蓄熱法養護時應保溫,邊棱凸角部位的保溫層厚度應為大面部位的2倍~3倍。養護期間應防止失水。
6.2 脫模與維護
6.2.1 非承重模板應在耐火澆注體強度能保證其不因拆模而損 壞時拆除,承重模板應在耐火澆注體達到設計強度的70%以上方 可拆除。
6.2.2 耐火澆注體經養護完畢后,應及時烘爐。
6.2.3 耐火澆注體經養護完畢后不能及時烘爐時,應采取相應的 保護措施。
7 質 量 驗 收
7.1 主控項目
7.1.1 耐火澆注料的品種、牌號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檢驗方法:檢查質量證明書、產品使用說明書、有效期限和檢 驗報告。
7.1.2 耐火澆注料施工時,施工環境溫度、模板、配料計量、攪拌、 養護、施工縫處理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《工業爐砌筑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》GB 50211的有關規定。
檢驗方法:觀察檢查,檢查施工記錄。
7.1.3 現場澆注耐火澆注料應留置試塊檢驗澆注質量。每一種 牌號或同一配合比應按每20m³為一個檢驗批留置試塊檢驗,不 足此數時亦作為一批檢驗。采用同一種牌號或同一配合比多次施工時,每次施工均應留置試塊檢驗。檢驗方法:檢查試塊質量檢驗報告。
7.2 一 般 項 目
7.2.1 耐火澆注料內襯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可按表7.2. 1的 規定執行。
表7.2.1 耐火澆注料內襯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

7.2.2 耐火澆注料內襯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耐火澆注料應振搗密實,表面不應有剝落、裂縫、孔洞等缺陷,可有不超出顯裂紋的網狀裂紋;
2 膨脹縫應留設均勻、平直、位置正確,縫內應清潔并按規定 填充材料;
3 隔熱層的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檢查數量:膨脹縫全數檢查。其他項目:爐底、拱頂各抽查 2處~4處;爐墻每4m高檢查1次,不足4m按4m計,每次抽查 2處~4處,每處5m²。檢驗方法:觀察檢查,刻度放大鏡檢查,檢查施工記錄。







